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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真理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931025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983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11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918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31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1030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7010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1203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8011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條 本校為促進全體教職員工生及其他受僱人,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本校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訂定「真理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設立「真理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一名,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應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委員任期二年,由校長遴聘之,得連續聘任。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名,由學務長擔任,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各項業務,並由學務處協助會務。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及配偶、其三親等內親屬,若有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事者,應予迴避。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之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及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六、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七、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八、其他有關本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九、支援人事單位處理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有關之案件。

條 本委員會視任務需要分成防治、教育與行政三功能小組,其職掌如下:

一、防治組:接受並處理有關性別歧視、性騷擾及性侵害之申訴案件。

二、教育組:負責有關性別平等教育宣導工作及課程規劃之審議與執行。

三、行政組:對外代表本委員會發言並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以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條 本委員會為處理及防治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相關問題,應另訂「真理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與處理實施要點」。

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討論決議,提報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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