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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性別平等教育網

臺教學(三)字第1020164059號函「有關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保密及相關處理疑義」

一、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變是身分之資料附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非指事件當事人。

二、請學校避免再要求事件當事人簽署保密協議書或切結書等文件(當事人並無保密義務,必要時僅予道德勸說)。

三、請學校避免要求當事人填具自述表或自白書等文件,倘屬當事人主動提交之陳述意見書,則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調查過程對該陳述意見進行訪談釐明,並做成紀錄載於調查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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