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於111年6月1日施行
什麼是跟蹤騷擾:
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與性或性別有關、違反意願、使人心生畏怖。
8種行為樣態
- 監視觀察
- 尾隨接近
- 寄送物品
- 冒用個資
- 不當追求
- 妨害名譽
- 通訊騷擾
- 歧視貶抑
「不管你在哪裡,我們都會找到你。」
遇到跟蹤行為,請報警!
- 跟蹤騷擾行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 攜帶凶器犯之: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非告訴乃論。
- 違反保護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非告訴乃論。
跟蹤、尾隨、持續傳訊、散播個資,都可能構成「跟蹤騷擾」。
面對不舒服的追求與騷擾行為,請勇敢保護自己,適時蒐證並尋求協助。
拒絕跟蹤騷擾,一起建立安全、安心、受尊重的生活環境。
內政部警政署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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