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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_1000425

真理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100412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民國100425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 一 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以弘揚本校愛與服務治學理念,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訂定「真理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及工作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並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第 三 條  本校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對於懷孕學生應積極維護其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四 條  本校對教職員工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第 五 條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 六 條  本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有差別待遇,並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 七 條  本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 八 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教師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 九 條  本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並落實推動性別平等防治教育宣導工作。

第 十 條  本校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一條  本校每年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或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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