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辦法_1061120
真理大學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辦法
民國100年4月12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民國100年4月25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103年12月18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3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06月26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7月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10月30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11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職員工生積極參與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特依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訂定「真理大學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獎勵對象: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
第 三 條 獎勵項目:
一、為鼓勵本校教師參與性別平等教育領域之教學,新開設性別平等相關課程者,得申請課程規劃獎勵金伍仟元。
二、近三學年內,開設性別平等相關課程達二學期,且教學評量均達4.0以上者,頒發獎狀及獎金伍仟元並公開表揚,同一課程以獎勵一次為原則。
三、參與性別平等相關之研究計畫,有具體成效者,頒發獎狀及獎金伍仟元並公開表揚,每年至多提供二個名額。
四、積極推動或參與校園或社區性別平等相關活動有具體成效者,頒發獎狀及獎金伍仟元並公開表揚,每年至多提供二個名額。
五、組織性別研究相關社團(群),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或研發創新措施,每單位至多補助貳萬元活動費,每年至多提供二個名額。
六、取得教育部之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員資格者,頒發獎金叁仟元。
七、積極參與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調查與處置人員,得依據本校相關之獎懲辦法敘獎,並頒發獎牌一面及獎金叁仟元,每年至多提供一個名額。
八、擔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委員,累計滿兩任,頒發獎狀一只。
第 四 條 辦理方式:
一、第三條第一項新開設課程須經所屬之課程委員會、性平會審議通過後,由性平會報請獎勵。
二、第三條第二、三、四項績優人員之獎勵,得經由自我推薦或各單位、社團(群)推薦,於每年十月間,向性平會提出申請。
三、第三條第五項活動費之補助,由相關單位或社團(群)於每年初(以當年公告為準)提出下學年度之補助申請,由性平會審議補助額度。
四、第三條第六、七、八項績優人員之獎勵,由性平會推薦為主。
第 五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性平會年度預算支應,相關經費之核銷應依據本校經費收支相關法規辦理。
第 六 條 本校性平會處理申請獎勵案時,應遵守相關迴避原則。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