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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_1080114

真理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

民國9061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92516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3223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727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1110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39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4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1122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328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53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62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1219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12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1030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010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0528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011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及其他受僱人免於性侵害、及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習及工作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二十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訂定「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是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是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本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四、本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其措施為:

(一)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調查之權責單位。

(二)性平會應規劃,每年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與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性平會委員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應積極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與者給予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防治要點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六)主動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之有關資訊,並提供與相關人員。

五、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三)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款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六、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款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四)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俾依法進行通報,至遲不得超過教職員工知悉後二十四小時。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社政單位通報由諮商中心、性平會負責,校安通報由校安中心負責。

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接獲申請或檢舉之學校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九、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以性平會為收件單位,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性平會辦公室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必要時性平會得指派委員三人組成小組,認定是否受理,並授權三人小組遴聘調查小組成員,進行調查事宜。

十、性平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平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性平會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性平會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性平會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十一、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平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凡性平會或調查小組成員與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間具有親屬關係、同系所師生關係、主從關係等,應主動迴避,不得參與調查及處理程序。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十二、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二)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三)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本校得繼續調查處理。

十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本校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一)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本校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二)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三)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除檢察官或法官於偵查,審判中依法調閱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他人閱覽、抄錄。

(四)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十四、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十五、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就該事件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為調查處理。

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學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六、性平會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 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本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十七、性平會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調查小組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加害人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二)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十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所設性平會調查屬實後,應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及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十九、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及行為人對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性平會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組成審議小組,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成員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至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五)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六)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二十、申請人或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性平法第三十四條提起救濟。

二十一、學務處應建立與保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並由性平會以密件文書歸檔保存。

前項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一)原始檔案,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3.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4.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二)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2.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二十二、性平會調查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二十三、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準用或適用其他相關法規之條文。

二十四、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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