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校園性別事件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_1130708
真理大學校園性別事件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
民國90年6月1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100年11月10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月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3月9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4月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1月22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3月28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5月3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6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2月19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2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10月30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1月0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5月28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1月1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06月28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7月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及其他受僱人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習及工作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二十一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八條,訂定「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園性別事件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是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是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校園性別事件之一方為本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之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本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性別事件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其措施為:
(一)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為校園性別事件處理、調查之權責單位。
(二)性平會應規劃,每年舉辦校園性別事件之教育宣導與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性平會委員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應積極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與者給予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防治要點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六)主動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及救濟之有關資訊,並提供與相關人員。
五、本校為防治校園性別事件,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
(三)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前項檢視說明會,學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公告前款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六、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二)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七、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及主動迴避陳報事項:
(一)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二)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二款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八、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俾依法進行通報,至遲不得超過教職員工知悉後二十四小時。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社政單位通報由諮商中心、性平會負責,校安通報由校安中心負責。
九、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校長者,應向行為發生時之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接獲申請或檢舉之學校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事件管轄學校為該兼任學校。
事件管轄學校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私立學校法或其他教育法令規定合併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事件管轄學校已停辦者,由行為人現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但行為人無現所屬學校者,由行為時學校之主管機關為事件管轄機關。
本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有下列情形,應由所設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經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
(一)二人以上被害人。
(二)二人以上行為人。
(三)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
(四)涉及校園安全議題。
(五)其他經性平會認有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之必要者。
十、接獲校園性別事件時,以性平會為收件單位,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性平會辦公室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必要時性平會得指派委員三人組成小組,認定是否受理,並授權三人小組遴聘調查小組成員,進行調查事宜。
十一、性平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性平會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性平會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性平會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十二、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平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被害人學校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調查小組成員: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平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凡性平會或調查小組成員與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間具有親屬關係、同系所師生關係、主從關係等,應主動迴避,不得參與調查及處理程序。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十三、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二)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陪同。
(三)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四)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經本校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得繼續調查處理。
(六)當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七)當事人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得以錄音輔助,必要時得以錄影輔助;訪談紀錄應向當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十四、校園性別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本校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一)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本校內負責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
(二)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三)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十五、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並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或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中止當事人雙方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關係,或命行為人迴避。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十六、本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並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等各類專業服務,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但就該事件仍應依性平法為調查處理。
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
(六)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所需費用,學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七、性平會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本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性平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本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十八、性平會對於與校園性別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調查小組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校園性別事件屬實,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學校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學校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前項審議議處依相關法規應給予行為人陳述答辯意見時,應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
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其以言詞為之者,權責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
十九、校園性別事件經本校所設性平會調查屬實後,依性平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行為人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及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對行為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命行為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處置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前項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性平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
(一)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行為人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三)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前項第四款之措施,必要時,得考量行為人為學生,融入學校之課程教學或宣導活動執行並記錄之。
二十、本校將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等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性平會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組成審議小組,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成員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至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五)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六)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有重大瑕疵,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平會或調查小組組織不適法。
(二)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四)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
(五)有證據取捨瑕疵而影響事實認定。
(六)其他足以影響事實認定之重大瑕疵。
二十一、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性平法第三十九條提起救濟。
前項救濟,應俟申復決定做成後,始得提起。
二十二、學務處應建立與保管校園性別事件及行為人之檔案資料,並由性平會以密件文書歸檔保存二十五年。
前項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一)原始檔案,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3.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4.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6.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二)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1.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事實認定及理由。
6.處理建議。
二十三、性平會調查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二十四、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違反性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性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
行為人違反性平法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不配合執行第二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之處置,或性平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
二十五、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準用或適用其他相關法規之條文。
二十六、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